可转换公司债券实务连载(第八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0 11:01: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展及其经验发展期 (2001以后)

  2001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有了很大改观,迄今为止已经有50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热潮已经一触即发。

  确实从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身特性来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疑对上市公司来说是较佳的选择,一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债权融资,除非发生股价远远低于转股价格的情况(宝安转债就是失败的例子),一般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是股权融资一种发式,上市公司依然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供给;二是,即使出现意外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依照这个水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所有债权融资方式中最低的,另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可以当作财务费用,相比红利来说,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避税的作用,相同条件下增加了留存收益;三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者未来可转可不转的权利,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有一个过程,因此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会像其他股权融资方式那样,造成股本极具扩张,从而可以缓解对业绩的稀释;四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比直接发行股票更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根据《可转换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的确定是以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并上浮一定幅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相比较配股和增发来说,在扩张相同股本的情况下可以募集更多资金;五,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目前深沪上市公司中有500余家上市公司满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硬性条件,这些构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基础。

  而2001年4月底出台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三个配套文件则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热潮的助推器,从政策上保证和强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合法的市场地位。另外,《公司法》以及2001年3月份出台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对增发和配股条件都有严格规定,如时间方面,增发距前次募股时间间隔不能少于12月,配股时间间隔不能少于1个会计年度;盈利能力方面,增发新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需要加以解释;对资产负债率水平较低的公司,承销商还需要承担说明的义务;上述种种规定无疑促使一些距离上次融资时间不长、资产负债率较低以及短期业绩增加可能性不大的上市公司寻找新的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此进入上市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的视野。

  可转换公司债券兴起的关键还是与市场面脱不了干系,由于市场对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圈钱”行为的抵触情绪,加上行情的回落,使得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遇到了相当的困难,因此上市公司期望有着固定收益保障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得到投资者积极反映,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一些上市公司放弃了增发新股计划,而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放在了融资计划的首位。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股减持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没有涉及,从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规避了因国有股减持而造成的股价压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无疑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作为一种成熟的国际金融产品,它的引入和发展,有望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从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并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信用机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见,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种重要的金融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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