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致他人人身损害,20年后仍要赔偿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31 17:45: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介绍]

  1976年3月13日深夜12点,赵某下班后匆匆回家。当他路经一座独木桥(该桥宽仅80厘米,高达6米)时,猛地听见有人大喝一声,由于受到突然的惊吓,赵某失足掉落桥下,造成坐骨神经严重损伤。虽经医治,仍造成下肢终身瘫痪的后。因意外瘫痪,赵某还失去了工作,生活十分艰难,后来只能靠沿街乞讨谋生。由于案发当时正值深夜,虽经公安机关反复侦查,但始终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谁,赵某也一直无法得到赔偿。1996年3月3日,赵某同村的村民张某在一次宴席上说,他对不起自己以前的好朋友赵某,并说赵某的不幸是他造成的。赵某闻听此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5日传讯张某。张某以为此事已发生了近20年,即使自己承认了,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张某于是承认1976年3月13日深夜造成赵某失足掉落桥下的声音是他发出的,并申辩说:当时,他只是想开开好朋友的玩笑,吓他一吓,不想造成这么严重后果;他当时由于害怕,所以悄悄溜回家,不敢道出真相。

  1996年3月8日,赵某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张某答应给赵某一些补偿,但拒绝掊偿损失,并且声称,此事已经过了将近20年,法院也不会追究他的责任了。同年3月12日,赵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分析]来源:www.examda.com

  本案的争议在于赵某的人身伤害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时 间。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包括如下因素:第一,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始终不间断地持续;第三,导致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此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免去对年深日久的民事纠纷查证、取证的困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普遍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均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者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等四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为1年就属于特别诉讼时效。另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意思为,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来源:www.examda.com
  从上述案件看,赵某的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时 间。但《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看,第137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包含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这一情况。因为不知道侵权人,受害人就无法提起诉讼,谈不上怠于行使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法律给予20年的保护,是合理、公平的。因此,赵某伤害案可以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赵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张某赔偿赵某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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