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四节:警察行政处罚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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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警察行政处罚权

一、警察行政处罚权
(一)警察行政处罚权概念
警察行政处罚权是警察机关在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额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对于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不履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由警察机关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警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警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登。另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警告是警察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戒。警告属于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
警告具有谴责和训诫两重含义。警告的谴责性体现在,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的处罚,表明了公安机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和否定性态度。警告的训诫性体现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处罚,不仅是向其指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对其进行谴责,而且要对其进行警示,训诫其不得再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告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警告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施危害后果的违反行为。它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形式,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2、罚款。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罚款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得比较多,罚款的作用在于通过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起到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的幅度,有不同的档次,这是根据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罚款处罚的有效性等设定的。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赌博、卖淫、嫖娼等,以及一些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违法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保留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几种特殊的罚款幅度: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拘留。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因此,拘留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拘留处罚的幅度的规定,一般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首先要根据其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其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分别作出决定。这是合并拘留处罚的前提条件。
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种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也不存在合并拘留处罚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所作出的决定结果必须都是行政拘留,如果既有拘留,还有罚款等治安处罚,则只能是分别处罚,不得合并或者折合拘留执行。最后,合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20日,即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拘留期限合并后的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与其他警察行政处罚不同的是,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们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在申诉或者诉讼期间,原拘留裁决暂缓执行。
4、没收。没收包括两方面:一是没收违反所得;二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反所得,是指警察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收入和非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警察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和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没收的非法财物,除应当依法销毁及存档备案的外,应当上缴国库或交法定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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