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1:29: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复习要点]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 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 警衔的概念 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授予警衔的范围 警衔等级的设置 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人民警察的奖励 人民警察的惩处 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方式 个人奖励的条件 集体奖励的条件 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 人民警察的誉纪处分 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情形 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要点洋解]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岁的公民。②拥护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热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④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另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②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为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I。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2)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④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⑤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编制录用计划。在国家核定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录用职位要求编制录用计划。
  编制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①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等;②拟录用职位、名称、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③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办法。
  (2)发布招考公告。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于招考报名前一定时间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考信息、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报名时报考者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历证书以及《招考简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4)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测试报考者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5)体检。笔试后,统一划定最低录用控制分数线,在上线人员中按录用计划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统一组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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