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四、国务院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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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具体表现在:

1中央人民政府。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便于国务院的更替,同时也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开展工作。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现行宪法通过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机关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国务院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作了重大调整,把1954年宪法以前的委员会制同1954年宪法规定的部长会议制结合起来,既没国务委员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又将全体部长和委员会主任都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同时明确规定实行总理负责制,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首长负责制。这种特色表现为:它将“委员制”和“首长制”结合了起来,是取两者之长的体制。

总理负责制即行政首长负责制,也称一长制,它与集体负责制是两种不同的领导体制,具体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是:(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2)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会因开会、画圈而迁延时日,影响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由于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总理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由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总理最后决断,但并不意味着总理可以独断专行。他在作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总理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四)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两种会议所作的决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国务院的职权

  宪法关于国务院的职权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第二,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第三,提出议案权。国务院议案的内容大致可以包括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2)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3)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人选;(5)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四,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管理权。

  第五,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以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第六,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第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颌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宪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指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开展工作。部务会议、委务会议是各部、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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