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29: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意见》
31(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详解】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相关保障性制度较为容易考查的知识点,应着重从程序方面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1财产保全的管辖。
财产保全的管辖因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2财产保全的措施。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而且一次冻结时间为6个月。 (2)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保全第三人的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产或价款。
3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等问题。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45题)
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详解】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为解决权利人权利紧急状况,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预先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一项特殊制度。由于先予执行毕竟是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采取,因此,需注意只有法定特殊案件才能够适用。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9题)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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