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29: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详解】
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需重点掌握委托代理人的以下几点内容: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特别是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2代理权限。委托代理制度的核心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具体可以分为两种:
(1)一般代理权限,即代理行使仅产生程序作用的一般性诉讼权利,如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
(2)特殊代理权限,即代理行使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特殊性诉讼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理解为是一般代理权限。
3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该法定程序因主体是否为中国人而有所不同,需注意其具体区别。
4本人是否需要出庭问题。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除外。当然,离婚案件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出庭。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73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答案]ABCD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相关法条】《证据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经常考查的知识点,对民事诉讼中的七种证据,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掌握: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鉴别。
书证一定反映于一定的具体载体之上,如纸张、石碑等,但不是以载体本身,而是以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物品、痕迹本身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虽以录音带、录像带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需要借助于录音机等仪器。可见,视听资料在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这一点上与书证是一样的,但视听资料的核心特点是必须借助一定的仪器。需注意,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同一个证据可能会是多种不同种类的证据。
2证人的资格。
重点掌握不能作为证人的范围:(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本案的诉讼代理人;(3)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
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4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5单一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定情形。
【例题】(2002年试卷三第76题)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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