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指导:美国的宪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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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对后来整个宪法的影响非常深远,美国这部成文宪法可以说是近代宪法历史上的第一部。

  (一)美国宪法的形成

  美国独立后,形成邦联国家。当时他们把英国人打跑,但是英国仍然是当时世界上的强国。所以,英国利用这种旧有的殖民地关系,对新兴的邦联国家不断的加以利用、打压。而新型的邦联国家由于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各个州的美国人都非常在意自己的独立的权力,所以邦联国家的结构因各州利益的纷争而显得非常松散。如最初邦联制的美国没有首都,不知道哪里可以作为它们的中心。往往是邦联国家如果以这个名义开会,就临时选定一个地方,因为要体现各州的平等,很难定在一个地方,而且各个州的权力机构都要彰显维护个人权利的独立品性。所以,各州在政体设计上都是一个议会独大的权力机构,总统的任期往往很短,甚至总统不能够单独任命它的阁员,所有大政方针和落实方针的金钱财物都由议会说了算。以此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一种个人权利不被侵害的追求。

  人们归纳美国的这次独立战争奠定了美国人基本的价值观念,是个人权利至上。但是在国际上这样的松散的联合体会受到其它国家的排挤,使得美国的先贤们面临着一种困境。所以经常要针对一些矛盾进行协调。到了1789年,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原本规定的是讨论商事交易上的问题,但是在会议上针对国内外的情形,如果再不改变政治结构,可能会被像英国的强势国家不断的打压、排挤在世界利益之外,所以要谋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权力。因此把这次会议临时改成了制宪会议。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讲,参加这次会议的人,都没有法律上的授权,要制定一个新的国家的宪法,而且在这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改变了国家的体制,把邦联制改成联邦制。

  而联邦制最根本的特点是,大权集中的联邦政府。由于这样的变化和当时既存的各州的权力结构,矛盾太过突出。他们为了能够顺利的通过最初拟定的这样的宪法,最早的宪法文本非常简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法律

  美国宪法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它是最早的宪法文本,非常简单,除序言只有7条。尽管只有7条文本,但是担心会被各个州拒绝,仍然在7条上花了很大功夫。按照后来中国人的说法,7条原始的宪法文本,除了按照三权分立的理论,归纳了一个非常笼统抽象的联邦政府的权力之外,没有实质内容。他对于现实中的宪法,所必须有的公民的权利义务一条都没有。所以,拿到这样的宪法文体,交由各个州审议时,虽然在权力关系上可能避免了各个州的争议,但是整个的宪法结构,特别是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上,人们却发生了矛盾,只好做出进一步的修订,形成了最重要的宪法修正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0条的“权利法案”。

  正是因为有了这10条,才使得美国宪法像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结构,所以,美国人非常信仰他们的宪法。道理在于这样一个产生在几百年前的宪法,最初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文本。而几百年来的宪法文本却造就了美国人对法律很重要的意识,宪法是值得尊宠的。美国的宪法不仅对美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来世界各国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美国宪法所体现的三权分立是自欧洲大陆出现这样的权力分立理论后,最经典的、最成功的实践的代表。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真正把它落实到具体国家权力结构中,予以实践的却是美国人。美国这部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是有很强针对性的。在前面曾经提到的,在美国独立过程中,各个州的政权往往是倾向一种议会独大,而这是一个影响到国家权力效力的结构。新的联邦政府使得松散的邦联国家变成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所以,这样的一次制宪实际上是改变了美国历史上的根本命运。

  当时,积极主张宪政变革的人在历史上被称为联邦党人,其中有很多有名的美国先贤。美国宪法的形成和它的实施,凝聚着一些美国先贤的政治智慧。如,他们不仅强调三权分立,更在乎这种权力彼此之间的制衡。正是这样的追求,使得美国宪法对后世有着一种普遍的参考意义。按照传统习惯由议会独大变成了一种行政权力,也就是总统独大的局面。而相较之下,三权当中的司法权变得非常软弱,形成不了对三个权力之间平衡得比较均等的制衡关系。所以美国先贤们、制定宪法的人们,就开始做出这样的一种设计追求,而且他们为以后美国的宪政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所以美国的简单的文本结构——7条和10条的结构,法|律教|育网原创应该说是按照中国传统道家的观念,也是福祸相伴。随着美国的不断实践,最终形成了一个在权力架构上三权彼此有效制衡的一套体制。国会掌握着立法资源、掌握着国家的经济资源,可以有效的制约代表行政系统的总统,如果总统的决定违背国会立法的意愿,可以通过国会立法加以限制,甚至通过立法手段对财政经费进行控制,可以有效的约束行政首长。

  而总统又可以基于宪政制度,否决国会的一些在行政系统看来不利于国家的法案。相较于两者之间,法院是比较弱势的,代表法院司法系统的最高法院,也是三权中的一端,怎么样让它与其他的两权处于一种平衡的位置,美国人终于找到了一个基于普通法先例原则的制度发挥的结果。这就是现在我们很熟悉的叫违宪审查权,它通过历史上有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终于确定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法|律教 育网原创在这样的制度形成中,赋予了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不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还是作为具体落实法律行政部门的总统,只要这些规则和落实规则的具体制度,在最高院看来,侵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可以利用违宪审查的制度予以否决。因而形成了很有效的三权分立的、彼此制衡的宪政结构,所以美国人非常赞赏这种制度。

  在美国法形成的过程中,针对宪政体制结构,也就是最突出的联邦制,使得他的整个系统,都体现着一种二元化的特点,在这样的一个特点之下,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司法系统中的法院结构。在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个州,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和按照美国立国的历史传统,凡是作为联邦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归各州。像外交、战争这样一些重大的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权力,归联邦政府所有,而一般关于民众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权力都由各州来掌管。

  当然,随着几大法系的融合,联邦政府也在试验制定法,来统一那种造成各州彼此经济交往上形成阻碍的不同的民商事例。如美国日后形成了统一的商法典、统一的合同法等,都在做这样一种努力和追求。但是,这样的一种联邦体制,仍然使得美国法存在着这二元化的特点,在法院的设置上,除了联邦法院系统,各个州还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来实施各个州自己制定的法律。对于一个美国人来讲有着充分的选择,如一个具体的利益纷争,考虑到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法律解决对自己有利,还是州法院利用州法律解决对自己的有利。在这样不同的法院系统中,各个州都有联邦法院。那么联邦法院又在全国设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而各个州自己又有本州的法院系统。也就是有州的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司法中很突出的特点。

  而在英国由于古老的王权的影响,英国的法院系统和大陆法相比,又显得更为复杂,英国的法院笼统的讲,也分为几个层次,如:高级法院,基层法院,而高级法院又包含不同的部分,如包含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还包括上诉法院等等。法 律 教 育网原创所以,英国的最高法院,名字叫最高,但实际在司法审级上不一定是最高的。因为上面还有上议院。英国有着传统的程式化规则,而这套复杂的程序和这套复杂的法院系统又是一一对应的。虽然在20世纪初英国进行了一些司法体制的变革,但是正像后来一些英国法的专家所形象描述的那样,把这些古老的、复杂的、烦琐的程序法和法院系统的规则把它们送进了坟墓。但是这些东西,仍然像幽灵一样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也就是普通法有着自身的基本的价值。

  如陪审制随着现在社会结构的发展和法律所要追求的公平效率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却始终存在于普通法中,无论是在英国和美国,陪审制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司法制度。再如在诉讼程序上,对案件审理中所采取的抗辩式的诉讼也是普通法很突出的地方。可以通过大量的文学电影作品了解。但是也必须看到一点,形成于一个国家、适用于一定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族群的一套法律制度,他不一定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制度。

  通过文学艺术作品对这种抗辩式的诉讼,一定要了解他所针对的社会环境。同样是抗辩式,如果将诉讼模式拿到中国就会面临一个最大的障碍。中国人口太多基层法院现受理的案件数量实在惊人,而且西方也面临同样的压力,他们也在做这方面的变革,所以在继受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不要忘记,所有的选择目的都是为了怎么能够适应自己做出取舍。

  无论是陪审制、抗辩式的诉讼,都要首先了解它们形成的历史过程,从而对这样的一些司法制度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理解和把握。法律 教育 网原创英美法有着越来越多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中有着越来越多的体现,但是还要想到旧有的公司法所采用的大陆法结构中监事会制度,怎么和这种独立董事制度相协调都是我们所要面对的问题。能够对它找出比较好的解决办法,首先对具体制度的历史形成过程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和理解。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具体针对的司法考试上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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