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7 08:13: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又称为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它按中央各行政机关分卷,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该机关的执掌、职官设置、处理政务的程序方法等,这构成了会典的正文。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2、京察

所谓“京察”是对在京百官政绩的考核。按照清朝的制度,“京察”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其中,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负责考核,三品以上官员及总督、巡抚等方面大员,则先自陈政事得失,最后由皇帝敕裁。经过考察后,官员按照“称职”、“勤职”、“供职”等三种等级,实行奖惩。

3、大计

“大计”是对地方官员的考察,每隔三年进行,考察范围包括各藩、臬、道、府及州县官员。一般是由各级官员依隶属关系逐级考察,作出评断,最后申之各省督府,核其事状,注考造册,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官员,按“卓异”与“供职”两个等级奖惩。

4、发遣

是清朝创设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是一种比充军更重的刑罚,多适用于政治性案犯。

5、枷号

清朝的枷号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让人犯戴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6、斩绞监候

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7、立决

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者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

8、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是清代的一项财税政策,即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这是古代财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摊丁入地”的政策,从雍正元年以后在各地陆续推行,大约经历了百余年时间最终完成。“摊丁入地”的推行,其积极作用不仅仅在于简化税收标准,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在于以法律手段正式废除了限制人口流动的人丁赋役,使劳动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

9、会谳

是对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凡各省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以后,刑部奉旨核议,然后将核议意见送都察院参核副署,再转交大理寺,大理寺复核并副署后退回刑部,由刑部办理提奏,报皇帝核准。

10、秋审

是清朝最著名也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纳入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至当年八月,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秋审”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相关文章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网络通缉令引发的维权官司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法律硕士400分:我的研路历程
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七)
2007年法硕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民法学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试题
04年法硕联考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