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7 08:12: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题]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来源:www.examda.com

  答:

  1.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相关文章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网络通缉令引发的维权官司
刑法学辅导: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法律硕士400分:我的研路历程
法制史辅导:法制史考研笔记(七)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