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16 17: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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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分值上看,《证券法》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占4分左右。从内容上看,本法于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许多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发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的有关问题也必须予以注意。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2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本法的时间效力:根据本法第240条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本法的空间效力: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本法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本法对人的效力: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本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
【详解】
  1第6条规定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
  2所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为不同的业务
来进行管理。注意:不能说证券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也不能说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就是证券业务。也就是说,证券和银行、信托、保险活动应各有各的规则,各有各的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去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去从事证券业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3第8条是对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1)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2)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质;
(3)明确证券业协会的
职责。


重点法条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详解】
  1这两条是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和保荐人的规定。
  2发行证券,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3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该特定对象的人数必须超过200人。注意,这里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等。
  4公开发行如下两种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1)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这里需要强调两点:
其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
其二,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也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详解】
  1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核准的规定。
  2须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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