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7: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四、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2.权利义务概念的重要性: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其次,权利和义务同样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最后,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学概念和原则,并逐步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二者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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