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七章法律渊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4:28 23:41: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章、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


  1.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法律 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为学说or公平正义观念
  3. 我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被视为第一位法源,判例在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4. ①宪法(根本法)、②基本法律(人大制定)、③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④行政法规(国务院)、⑤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规章、⑧军事法规和规章、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⑩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来源:www.examda.com

  1. 一般分类
  1) 成文法vs.不成文法 (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and判例法)
  2) 根本法vs.普通法 (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
  3) 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 (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
  4) 国内法vs.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 (国际法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
  5) 实体法vs.程序法 (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 (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 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2. 特殊分类
  1) 公法vs.私法 (适用于大陆法系) (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 普通法vs.衡平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指11世纪法官通过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指14世纪后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出现的判例法)
  3) 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 (多用于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由联邦中央定、成员法由联邦成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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