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2 16: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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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成绩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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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答:

  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于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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