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法对技术移民评分规定的摘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03 14:02: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评分标准 64. (1)评估一个属于联邦技术工人分类的技术工人,能否在移民加拿大后在经济上独立,按以下条件: (a) 技术工人的所取得的分数必须不低于第(2)分项中所设定的最低分数。按以下的因素评估。 (i) 年龄,见66项; (ii) 教育,见67项; (iii) 语言能力,见68项; (iv) 工作经历, 见69项; (v) 加拿大雇佣证明,见70项; (vi) 适应能力,见71项。 (b) 技术工人必须没有负债,携带到加钱款能够满足生活的最低需要,(见126项)。保证他们和其家人在登陆加拿大一年之内不需求助政府援助。 分数 (2)移民部部长应制定并向大众公布技术工人所需的最低分数,分数是在以下的基础上评估的: (a) 目前正在处理的属于加拿大联邦技术工人类别中的技术工人案子的数量; (b) 计划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技术工人人数,参见向国会提交的报告(移民法第94项); (c) 潜在的,考虑到经济和其他因素,有愿望到加定居的技术工人。 在以下条件下可替代原有评估条件: (3)不管技术工人得到或未得到所要求的最低分数,移民官在评估中,如果技术工人得到的分数不足以显示其未来在加经济独立的能力,可以借由对申请人在未来入境加拿大后经济上是否能够独立的可能性和其自身能力的评估来替代第一分项中所列举的条件评估。 监督机制 (4)按照第(3)项所做的评估必须有另外一位签证官一同参与。 一致性——适用的时间 65.在第三部分,在第63项和第64项中设定的要求和条件在一个移民申请递交时和签证颁发时适用。 选择尺度 年龄 (10分) 66. 从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年龄最多能达到10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a) 21岁以上45岁以下,10分; (b) 20岁或45岁,8分; (c) 19岁或46岁,6分; (d) 18岁或47岁,4分; (e) 17岁或48岁,2分; (f) 17岁以下,48岁以上,0分。 定义 67. (1) 本项目中一些定义的解释。 “全职” “全职”是在一个可以最终得到证书的教育计划中,每周至少15小时的课程时间。 “相当于全职” “相当于全职” 意思是,在非全职学习中,所累积的时间达到全职学习的标准。 教育 (25分) (2)申请人的教育分数最多能达到25分。具体评估标准见下: (a) 完成初高中教育获5分,或,如果初高中教育未完成,有一年的证书或完成12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2年的全职教育; (b)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一年教育经历,获10分,或完成13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3年的全职教育; (c)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两年教育经历,获15分,或完成14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4年的全职教育; (d)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三年教育经历,获20分,或完成15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5年的全职教育; (e) 大本学历获20分,要求三年全职学习或完成15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5年的全职教育; (f) 硕士、博士获25分,要求完成17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7年的全职教育; 双学位或多学位评分, 按照: (3) 在第(2)项中,分数 (a) 不能累积,不能按照不止一条评分标准来评分; (b) 应按多学位中能够得到最高分数的学位来评分。 英语和法语能力 (20 分) 68. (1) 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确定英语和法语中哪个作为第一语言,哪个作为第二语言。 分数 (2) 在(3)和(5)中,申请人在加拿大官方语言方面的能力最高能得到20分,按照下列标准: (a) 说、听、读、写流利 (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4分; (i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1分; (b) 说、听、读、写良好 (ii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2分; (iv)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0分; (c) 说、听、读、写困难,第一和第二官方语言均为零分。 流利 (3)在第(2)(a)项中,流利是指在社会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自如有效的使用语言。 良好 (4)在第(2)(b) 项中,良好是指在社会生活或工作中能够理解大多数场景,交流基本没有问题。 困难 (5)在第(2)(c)项中,困难是指说、听、读、写只有基础水平,交流困难,低于良好程度。 指定机构测试英语 (6)加拿大移民局可以指定相应的机构测试申请人的英语。 工作经历 (25分) 69. (1)在申请之日前10年中全职工作或兼职工作时间累积相当于全职工作的申请人最高可得到25分。 (a) 一年工作经验,10分; (b) 两年工作经验,15分; (c) 三年工作经验,20分; (d) 四年或以上工作经验,25分。 职业 (2)在(1)项中,分数是颁给所有的工作经历的,并不是一个针对一个特定的职业如列在Skill Type Management Occupations或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Matrix 中Skill Levels A 或 B的职业。 职业经历 (3)在(1)项中,申请人无论是否具备NOC中对教育背景的要求,只要他从事一项职业, (a) 工作内容同NOC职业描述中概括性描述一致; (b) 至少符和“主要职责”中大部分描述,包括最基本的一些职责; 同时从事多项工作 (4)在同一项职业中工作经验超过普通全职工作者,或同一时间从事多种职业者,在评估时仍按照在一段时间从事唯一一种职业评估。 职业分类代号 (5)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应标明自己从事职业所属的在NOC中的职业代号,作为工作经验的一部分。 移民官的职责 (6)移民官不用考虑其职业,如果在申请中申请人未明确列出职业。 全职 (7)在这部分中,全职是指每周工作不少于37.5小时。 安排就业 (10分) 70. (1)如果申请人在加有已安排好的就业机会可得到10分。 许可条件 (2)在这部分中,“在加安排好的就业”是指人事部已同意的非确定性的雇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雇佣意向真实; (b) 工资和工作条件必须能够吸引和留住加拿大公民; (c) 雇佣从本质上是非季节性的。 (3)此项分数可以颁给申请人,如果 (a) 在194项的情况下,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的雇佣对加拿大的经济有中性或有利的影响; (b) 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后,雇佣仍有效; (c) 申请人目前正在从事此职业。 适应能力 (10分) 71. (1)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几项,申请人的适应能力最高能拿到10分: (a) 申请人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按教育程度划分,可得3、4或5分; (b)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以前在加学习过,5分; (c)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以前在加工作过,5分; (d)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有加拿大公司雇主提供雇佣意向,5分; (e)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加有亲属,5分。 配偶的教育背景 (2) 在(1)(a)项中,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背景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得到以下分数: (a)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25分的,加5分; (b)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20分的,加4分; (c)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10或15分的,加3分; 在加学习经历 (3) 在(1)(b) 项中,如果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18岁以后持有学生签证在加初高中以上的学校全职学习至少两年,可得5分; 在加工作经历 (4) 在(1)(c) 项中,如果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加持有工作签证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可得5分。 在加雇佣机会 (5) 在(1)(d) 项中,在部分70中未得到分数的,如果他们得到加拿大雇主的雇佣信是不确定的,并且许诺如果移民成功才有效,在此处可得到5分。 在加亲属加分 (6) 在(1)(e) 项中,申请人可得到5分, 如果 (a)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与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血缘上的,婚姻上的或法律承认的婚姻上的关系、收养的关系,包括 (i) 他们的父亲或母亲, (ii) 他们父、母的父母, (iii) 他们的孩子, (iv) 他们孩子的孩子, (v) 他们父、母的孩子, (vi) 他们父、母的父母的孩子,除去他们父母,或者 (vii) 他们父母孩子的孩子,或 (b)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要求 家庭成员 72. 按照第一章第三部分申请加拿大移民的技术工人的家庭成员的要求是: (a) 此人是申请人的一个家庭成员; (b) 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那个家庭成员的移民纸。 永久居民状态 73. 如果一个外国公民是申请加移民的技术工人的亲属,在他/她与技术工人的亲属关系经审核确认后,可成为加的永久居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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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64. (1)评估一个属于联邦技术工人分类的技术工人,能否在移民加拿大后在经济上独立,按以下条件: (a) 技术工人的所取得的分数必须不低于第(2)分项中所设定的最低分数。按以下的因素评估。 (i) 年龄,见66项; (ii) 教育,见67项; (iii) 语言能力,见68项; (iv) 工作经历, 见69项; (v) 加拿大雇佣证明,见70项; (vi) 适应能力,见71项。 (b) 技术工人必须没有负债,携带到加钱款能够满足生活的最低需要,(见126项)。保证他们和其家人在登陆加拿大一年之内不需求助政府援助。 分数 (2)移民部部长应制定并向大众公布技术工人所需的最低分数,分数是在以下的基础上评估的: (a) 目前正在处理的属于加拿大联邦技术工人类别中的技术工人案子的数量; (b) 计划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技术工人人数,参见向国会提交的报告(移民法第94项); (c) 潜在的,考虑到经济和其他因素,有愿望到加定居的技术工人。 在以下条件下可替代原有评估条件: (3)不管技术工人得到或未得到所要求的最低分数,移民官在评估中,如果技术工人得到的分数不足以显示其未来在加经济独立的能力,可以借由对申请人在未来入境加拿大后经济上是否能够独立的可能性和其自身能力的评估来替代第一分项中所列举的条件评估。 监督机制 (4)按照第(3)项所做的评估必须有另外一位签证官一同参与。 一致性——适用的时间 65.在第三部分,在第63项和第64项中设定的要求和条件在一个移民申请递交时和签证颁发时适用。 选择尺度 年龄 (10分) 66. 从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年龄最多能达到10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a) 21岁以上45岁以下,10分; (b) 20岁或45岁,8分; (c) 19岁或46岁,6分; (d) 18岁或47岁,4分; (e) 17岁或48岁,2分; (f) 17岁以下,48岁以上,0分。 定义 67. (1) 本项目中一些定义的解释。 “全职” “全职”是在一个可以最终得到证书的教育计划中,每周至少15小时的课程时间。 “相当于全职” “相当于全职” 意思是,在非全职学习中,所累积的时间达到全职学习的标准。 教育 (25分) (2)申请人的教育分数最多能达到25分。具体评估标准见下: (a) 完成初高中教育获5分,或,如果初高中教育未完成,有一年的证书或完成12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2年的全职教育; (b)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一年教育经历,获10分,或完成13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3年的全职教育; (c)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两年教育经历,获15分,或完成14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4年的全职教育; (d) 完成初高中教育后,再多三年教育经历,获20分,或完成15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5年的全职教育; (e) 大本学历获20分,要求三年全职学习或完成15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5年的全职教育; (f) 硕士、博士获25分,要求完成17年全职教育或相当于17年的全职教育; 双学位或多学位评分, 按照: (3) 在第(2)项中,分数 (a) 不能累积,不能按照不止一条评分标准来评分; (b) 应按多学位中能够得到最高分数的学位来评分。 英语和法语能力 (20 分) 68. (1) 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确定英语和法语中哪个作为第一语言,哪个作为第二语言。 分数 (2) 在(3)和(5)中,申请人在加拿大官方语言方面的能力最高能得到20分,按照下列标准: (a) 说、听、读、写流利 (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4分; (i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1分; (b) 说、听、读、写良好 (iii)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2分; (iv) 第一官方语言,每项得0分; (c) 说、听、读、写困难,第一和第二官方语言均为零分。 流利 (3)在第(2)(a)项中,流利是指在社会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自如有效的使用语言。 良好 (4)在第(2)(b) 项中,良好是指在社会生活或工作中能够理解大多数场景,交流基本没有问题。 困难 (5)在第(2)(c)项中,困难是指说、听、读、写只有基础水平,交流困难,低于良好程度。 指定机构测试英语 (6)加拿大移民局可以指定相应的机构测试申请人的英语。 工作经历 (25分) 69. (1)在申请之日前10年中全职工作或兼职工作时间累积相当于全职工作的申请人最高可得到25分。 (a) 一年工作经验,10分; (b) 两年工作经验,15分; (c) 三年工作经验,20分; (d) 四年或以上工作经验,25分。 职业 (2)在(1)项中,分数是颁给所有的工作经历的,并不是一个针对一个特定的职业如列在Skill Type Management Occupations或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Matrix 中Skill Levels A 或 B的职业。 职业经历 (3)在(1)项中,申请人无论是否具备NOC中对教育背景的要求,只要他从事一项职业, (a) 工作内容同NOC职业描述中概括性描述一致; (b) 至少符和“主要职责”中大部分描述,包括最基本的一些职责; 同时从事多项工作 (4)在同一项职业中工作经验超过普通全职工作者,或同一时间从事多种职业者,在评估时仍按照在一段时间从事唯一一种职业评估。 职业分类代号 (5)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应标明自己从事职业所属的在NOC中的职业代号,作为工作经验的一部分。 移民官的职责 (6)移民官不用考虑其职业,如果在申请中申请人未明确列出职业。 全职 (7)在这部分中,全职是指每周工作不少于37.5小时。 安排就业 (10分) 70. (1)如果申请人在加有已安排好的就业机会可得到10分。 许可条件 (2)在这部分中,“在加安排好的就业”是指人事部已同意的非确定性的雇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雇佣意向真实; (b) 工资和工作条件必须能够吸引和留住加拿大公民; (c) 雇佣从本质上是非季节性的。 (3)此项分数可以颁给申请人,如果 (a) 在194项的情况下,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的雇佣对加拿大的经济有中性或有利的影响; (b) 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后,雇佣仍有效; (c) 申请人目前正在从事此职业。 适应能力 (10分) 71. (1)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几项,申请人的适应能力最高能拿到10分: (a) 申请人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按教育程度划分,可得3、4或5分; (b)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以前在加学习过,5分; (c)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以前在加工作过,5分; (d)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有加拿大公司雇主提供雇佣意向,5分; (e)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加有亲属,5分。 配偶的教育背景 (2) 在(1)(a)项中,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背景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得到以下分数: (a)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25分的,加5分; (b)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20分的,加4分; (c)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教育水平可得到10或15分的,加3分; 在加学习经历 (3) 在(1)(b) 项中,如果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18岁以后持有学生签证在加初高中以上的学校全职学习至少两年,可得5分; 在加工作经历 (4) 在(1)(c) 项中,如果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在加持有工作签证全职工作至少一年,可得5分。 在加雇佣机会 (5) 在(1)(d) 项中,在部分70中未得到分数的,如果他们得到加拿大雇主的雇佣信是不确定的,并且许诺如果移民成功才有效,在此处可得到5分。 在加亲属加分 (6) 在(1)(e) 项中,申请人可得到5分, 如果 (a)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与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血缘上的,婚姻上的或法律承认的婚姻上的关系、收养的关系,包括 (i) 他们的父亲或母亲, (ii) 他们父、母的父母, (iii) 他们的孩子, (iv) 他们孩子的孩子, (v) 他们父、母的孩子, (vi) 他们父、母的父母的孩子,除去他们父母,或者 (vii) 他们父母孩子的孩子,或 (b) 申请人或配偶或其法律承认的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 要求 家庭成员 72. 按照第一章第三部分申请加拿大移民的技术工人的家庭成员的要求是: (a) 此人是申请人的一个家庭成员; (b) 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供那个家庭成员的移民纸。 永久居民状态 73. 如果一个外国公民是申请加移民的技术工人的亲属,在他/她与技术工人的亲属关系经审核确认后,可成为加的永久居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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