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教材-《宪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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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

本章知识结构图

复习提示及命题预测

针对宪法,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各地命题对此都会涉及。为方便考生复习,在此先集中介绍其内容:

(l)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时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靡婪ㄊ敌屑喽胶凸芾怼!?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知识点详述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性质主要是由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据此,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②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③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④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为基础;⑤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⑥以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

二、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以至担任领导职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l)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因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全面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从政治组织L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使各个国家机关更好地分工合作;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行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我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即民族区域自治以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为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③以民族自治为内容,即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主要有:根据本地区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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