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法:刑法概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2:26: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即指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一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刑法的法律性质则表现为:(1)调控范围的广泛性;(2)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l)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是:(l)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3)罪刑明确化。
2.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基本要求是:(l)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2)司法实践中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应结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个体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含义是:(l)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在这一问题上,有四种原则和主张:(l)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现代各国一般有以下原则规定:(l)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从实质和形式两个角度对我国社会上情况各异的犯罪作了科学的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它们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它们的主要区别;犯罪概念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括:(l)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分为三类:(1)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顶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l)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六)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类是选择要件,是指并非每个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危害行为。这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它有两种基本形态,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应具备三个条件:(l)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2.危害结果。这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也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具体性、复杂性等特征。此外,还要考虑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的统一;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七)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犯罪主体。这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包括:
(l)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划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精神障碍。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生理功能丧失。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生理醉酒。生理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这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l)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少数采取单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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