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秘书》第四章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类文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1 1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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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文书
概述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文书包括以下两类: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关于行政处罚所制作和使用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向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移送案件所制作和使用的有关建议书和通知书。前者有违法案件检举记录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复查决定书等;后者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建议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二)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所提文的申辩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申诉书等。
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等。行政机关这一制作行政执法类文书的主体,具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机构,公安机关等等。
行政执法类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如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文书,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制作,并且,一个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被委托的范围内制作相应的文书。
(二)内容的法律性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对象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三)制作形式的规范性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文种上说,属于行政通用公文中“决定”一类,其格式的规范化要求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常用的文书可参照法律文书。
案件处理呈批表
案件性质: ( )字第 号
违基
法本
人情
员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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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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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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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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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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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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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
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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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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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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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依
据
和
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业
务
科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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