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秘书》第三章法规文书·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11 1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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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概说

  (一)含义。

  条例是国家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重要工作作全面系统规定的法规文书。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具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用条文行文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

条例是法规性公文,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据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地方性法规,指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局部地区的法规,也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在实施上述三种法规的时候,还可制定细则。其实,细则是实施三种法规的具体化。可见,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党的中央领导机关也可以制定条例。

  (三)特点。

  条例的特点,在同规定、办法等的比较中显示出来。下面从条例的内容、表达和效力等方面加以概括。

  1.内容全面系统。如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图测绘、地图的编制、地图的出版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了系统的规定。其全面系统性,其他法规性公文都不如条例。

  2.表达原则概括。条例内容重要,牵涉面广,无论是制定单行条例,还是实施法令的条例,一般都只能作原则的规定,写得比较概括。要具体化,还得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3.法律约束力大。它是最高层次的法规,约束力大。好些条例,在没有有关的法令的时候就制定,具有基本法同等法律效力。它的使用时限较长,在好几年的时间内管用,不会朝令夕改。一些临时性的内容,绝不会写进条例里。它的适用范围较大,对比较多的人有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组成,即“事由”加“文种”组成。例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二)题注。

  题注位于标题下面,标明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有些重要的条例,在题注中还标明经过某种会议通过、批准时间。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由原由项、规范项(主体)和附则项组成。

  原由项(总则),是开头总管全局的部分。写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根据、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等。

  规范项(分则),是全文的主体,有关的规范的项目,包括实体规定、程序规定和奖惩规定,全在这部分表述。

  附则项(附则),是补充说明有关未尽事宜的部分,包括解释权、修改权和实施日期等。

  三、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和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属必备的内容,不能遗漏。

  (二)结构严谨。为显得纲目清楚,全用条文表达。法规性公文条文的层次,最多的可分章、节、条、款、项、目6级。

  (三)语言准确简洁。

 

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

 

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

(试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党的领导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做好文件处理工作,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文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准确、及时、保密。

  第四条 行文要注重效用,要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评论、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五条 行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文件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文件的起草、校核和呈批;

  二、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

  三、文件的批抄、注办、拟办和催办;

  四、文件的传阅;

  五、文件的印刷;

  六、文件的用印;

  七、文件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八、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在政府部门党组撤销后,为使党的方针、政策迅速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

  第八条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报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九条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党政军机关应尽可能减少联合行文。

  第十条 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机关对口的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党委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下一级党委的请示事项,转发下一级党委的报告。在一般情况下,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不能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十一条 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治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

  第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应视文件内容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由秘书部门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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