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考检察专业民法复习内容第四编 合同法-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21: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法的作用:
(一)公平正义:
1 形式平等:主体平等,真实合意,一视同仁。
2实质平等:(1)违背真意,无效、撤消。(2)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3)规制格式条款,承认强制缔约。确立产品责任,保护弱者。(4)诚实信用,附随义务。(5)合同正义为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等值,2)合理分担风险和负担;3)其他类型的负担的合理分配,如附随义务的合理分配。
(二)经济效益:源于合同为交易的本质和合同自由。
1 订立程序,履约规则。
2 担保,保全,违约责任。
3 变更,解除,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降低损失。(效率违约)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作用:立法的准则;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解释、补充、评价合同的依据。
(二)合同自由:
1 内容:(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自由,取消了法规、规章对合同自由的的限制;(3)内容自由,只有示范条款而无强制条款;(4)变更和解除自由,协商和行使解除权;(5)方式自由;(6)效力方面,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7)违约责任,尊重守约方选择补救方式,尤其废除了传统的继续履行原则,允许选择继续履行、补救方式、赔偿损失等。
2限制:合同自由意味着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将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所以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的:(1)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强制缔约。(3)格式条款;(4)质量法、消法、反法,限制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鼓励交易原则
1 意义;(1)促进市场发展;(2)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3)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当事人的意志和缔约目的。
2 表现:(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区分了无效和可撤消;(2)规定合同定立制度,要约、承诺、成立,承诺的非实质修改观念;(3)可撤消合同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消;(4)严格限制违约解除条件;(5)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6)合同解释制度,法院可通过解释促成合同生效;(7)形式要件;

(四)诚实信用原则:
1 缔约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保证;
2 订立后履行前的预期违约制度;
3履行中遵守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4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5 合同解释。

(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是合同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或诉讼,也不应承担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1 主体 :合同关系只能特定主体之间,彼此间才能提出请求,不能向第三人提起。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2 内容:除非有特别规定,只有当事人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1)权利不及于第三人,义务不约束第三人。例外;产品责任。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
(3)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之债一般只有对内效力。例外:债的保全
3 责任:违约责任一般只有当事人承担,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第三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3)债务人只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1 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
(1)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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