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Test整理: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5:31 12:04: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一章 流转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题量:历年分值:10~27分。2006年综合题所得税年终审查中含增值税审查,约占4分。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综合分析题。
  
第一节 增值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掌握)
  试题模式:[例11-1]
  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受托对企业7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取得该企业7月份会计资料如下:
  (1)7月5日,16号凭证:购进原材料一批,……
  ……
  要求:
  (1)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指出该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的问题,并计算本月企业少计(多计)增值税税额。
  (2)……
  【答案】(1)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
  ②进项税额=……
  ③本月应纳税增值额=……
  ④……
  ……
  (2)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存在问题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调整。
  ……
  注册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纳税审查服务不是行使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力,而是履行代理的职责,指导或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纳税自查工作,自行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的审核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的基本内容
  (1)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2)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查要点
  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补充《税法(Ⅰ)》教材P71~72页内容:
  1.国税发[2002]117号文: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
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
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200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②审核企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符合受托加工的条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参看《税法(Ⅰ)》教材P72
页第14点)。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1.销售额审核要点
  (1)结算方式的审核
  注意: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新规定。
  (2)应税销售额的审核
  ①价外费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装卸费、货款违约金、罚款等。
  ②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补充《税法(Ⅰ)》教材P72页第10、11、12点内容:
  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
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③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例题:某企业销售新洗衣机零售价1170元,以旧换新收回旧洗衣机作价100元,实收107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4.5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5.47
  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070
    销售费用(或原材料)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⑤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
  三是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
  ⑥逾期包装物押金的账款处理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税函[2004]827号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本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等方面
  例题: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该产品的成本800元,售价1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70
                  [不含税售价100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⑨销售代销货物
  例题:某商场接受某企业委托代销其生产的产品,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代销手续费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货物买出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应付账款     1170
  ②向委托方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7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实际为代销手续费)
      银行存款     1070
  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应付账款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②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             170
   以物易物,以物抵债
  按2001年颁布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下,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与原会计制度处理办法相同。
  2007年以前发生的以物易物业务:
  例题:某企业用价值12000元的产品,与其他企业交换价值12000元的原材料,假设适用税率均为17%,则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例题:某工业企业销售货物,并取得送货上门的运费,但是未计提销项税。共收取价款1270元,其中含运费1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其他业务收入            100
  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3[1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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