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八)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5 11:06: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八)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因此适用中国法律。
2.「答案」B
「解析」要约是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履行原则。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答案」D
「解析」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5.「答案」D
「解析」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答案」C
「解析」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答案」D
「解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8.「答案」A
「解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种情形在合同法中称为表见代表。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答案」C
「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
11.「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12.「答案」C
「解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1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要约到达的有关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成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4.「答案」C
「解析」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进行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15.「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向乙发货,乙接受货物,即说明一方已经履行合同,对方接受,所以该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否生效,还应当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等问题。
16.「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向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答案」D
「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D选项说归所有权人(即出质人)是不正确的。
18.「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与权利,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提存权和解除权中,不发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19.「答案」D
「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有两种法定的确定依据。一是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六个月;二是虽然约定了保证期限,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20.「答案」B
「解析」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1.「答案」B
「解析」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2.「答案」C
「解析」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23.「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选项C项。
24.「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选选项C.
25.「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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