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六)答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05 11:0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六)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由此可见, 《破产法》即承认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因此属于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应选D.

2.「答案」B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此,选项B正确。

3.「答案」D
「解析」《破产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行使取回权,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在债务人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货物。因此选项D正确。

4.「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BCD选项均不正确,A选项正确。

5.「答案」A
「解析」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采用双重标准: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所以A选项正确。

6.「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D选项正确。

7.「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C选项属于破产费用。

8.「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9.「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10.「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1.「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2.「答案」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的费用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3.「答案」B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除第一次以外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15.「答案」B
「解析」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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