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8 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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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它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因此,没有法律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联结人们之间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各种行为的态度。因此,一旦一种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的保护。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休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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