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8 12:07: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法律作用   
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2.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3.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   
1.法的作用包括:(1)法对于人的行为的作用;(1)法对于社会关系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2.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评价作用
1.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2.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预测作用
1.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2.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四、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实际目的。法的规范作用其实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方式中的一种,没有法的规范作用,就难以实现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有:
1.确认。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
2.调节。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
3.整合。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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