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辅导讲义(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25 11:38: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用于对外投资联营的部分,由于其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视同出租,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三、注意【例题6-2】
  例如:房产原值50万,当地扣除率20%,税率1.2%,房产税=50*(1-20%)*1.2%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车船税征税范围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七、立合同人在国内签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纳税人,但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八、印花税的税率
  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十、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契税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转移、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十二、契税的计税依据
  (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举例】A把房卖给B,成交价格是3000万,房屋原值6000万,累计折旧是2000万,应以成交价格3000万作为汽水计税依据。
  【举例】A把房卖给B,成交价格是70万,B又将其以80万的价格卖给C,问B交的契税是多少? B以70万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十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十五、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十六、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行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七、(P268)的例题注意一下。
  十八、车辆购置税只交一次。
  十九、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实行10%的固定比例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2)按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二十、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十一、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二十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举例】A将1000万的不动产卖给B,问双方交什么税?
  A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B交印花税、契税。
  二十三、注意:【例6-10】
  (1)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3)计算增值额=(1)-(2)
  (4)计算增值率=(3)/(2)
  
  二十四、资源税征税范围
  (1)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2)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4)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5)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6)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十五、资源税征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十六、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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