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考生的违纪处理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6 23:3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考生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节选自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监察厅皖人发〔2002〕77号文件(《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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