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法律硕士复习攻略之共同犯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8:10 11:20: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25-1)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特征:整体性
  三、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以符合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什么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合理性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2人以上
  1、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
  2、犯罪年龄与精神状况
  3、身份与共犯
  二、主观条件:共同故意
  同(相同) 共(沟通)
  无共同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共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同时犯、无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过限的“共犯”、事前无通谋的窝赃包庇等犯罪(310-2)
  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个别考察与整体考察相结合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 作为
  共同实行、共同预备、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法定形式
  (一)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注意:聚众犯罪 =/= 聚众共同犯罪
  例:第317、292、291条
  (三)集团共同犯罪
  特点: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组织性强
  二、学理形式
  (一)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对向犯:重婚罪(258)、贿赂罪(385、389)、贩卖毒品罪(347)、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
  多众犯: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聚众淫乱罪(301-1)
  (二)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
  (三)简单的共犯与复杂的共犯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一、共犯人分类概述
  (一)基本分类方法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
  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二)我国的通说
  同时采用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
  二、法定分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概念与种类(26-1;97)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26-3、4)
  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其他主犯的责任
  问题:对主犯从重处罚吗?No!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与种类(27)
  2、从犯与帮助犯的关系
  问题:帮助犯都是从犯吗?不一定
  3、从犯的刑事责任:“比照”取消
  问题:是否存在只有从犯而无主犯的现象?No!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28)
  被胁迫参加、起较小作用
  2、正犯的类型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三)教唆犯
  1、概念与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2)教唆行为
  A. 教唆行为的性质:引起他人的分子意图
  B. 教唆行为的方式
  C. 教唆行为的内容:相对特定的犯罪
  (3)教唆故意
  2、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定罪:所教唆的罪
  (2)分则将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情形:104-2
  (3)间接教唆与再间接教唆
  3、教唆犯的处罚
  (1)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处罚(29-2)
  教唆未遂是犯罪未遂吗?
  (四)帮助犯
  1、帮助犯的概念与种类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物质 / 精神
  2、帮助犯的处罚:帮助犯 =/= 从犯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问题: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是否成立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共同犯罪与正当防卫
  四、共犯与犯罪形态
  1、一人既遂的,全体既遂;
  2、一人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犯罪预备;
  3、未既遂时,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4、未着手时,可能有人预备、有人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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