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法律硕士复习攻略之犯罪构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8:10 11:20: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364:淫秽)
  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389-3)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客体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法益)
  二、客体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不作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特点:
  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
  2、特殊性
  (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内容的特定性:有时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例:诈骗罪(266条)、敲诈勒索罪(274条)
  (三)认定
  判断标准: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前者:实行行为;后者:现实的具体的结果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概述:主体与主体要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重点:17条第2款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形:非法拘禁罪(238-2)、刑讯逼供罪(247)、聚众斗殴罪(292-2)等
  对包含故意杀人的其他犯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绑架中杀害人质的(239)。
  对包含强奸罪的其他犯罪,以强奸罪定罪: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240),组织、强迫卖淫罪(358)中的强奸行为。
  (二)刑事责任能力(18、19条)
  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医学 心理学
  (三)特殊身份:实行犯
  三、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特征:合法性与广泛性;
  2、行为特征: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行为、并常以单位名义实施、为了单位的利益(例外:396私分国有资产罪)、由单位成员实施。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4、法律特征:法定性。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386-387)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一、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1、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
  犯罪目的、动机,例:第192、363条
  2、罪过的本质:非难可能性
  3、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量刑
  4、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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