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1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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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2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物品,并已依法制发收缴清单(京关缉缴字〔2007〕0003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数量或重量

1

象牙制品

1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收缴清单

京关缉缴字〔2007〕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 格

数量或重量

备 注

1

象牙制品

1

证件名称及号码:不详

联系地址:不详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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