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07年 第11号
马利斌:
2006年4月至5月间,你在进口一辆沃尔沃X60越野车后,伪造《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办理了环保和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对上述公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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