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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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07年 第3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31号)规定,天津海关重新制定《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规程》,自20073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天津海关依本规程制定并对外发布的规范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天津海关公告。不涉及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天津海关公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天津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限于下列情形

(一)天津海关关区特有的情况。

(二)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海关的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五)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六)公开透明。

(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天津海关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但未按规定以公告形式公开的。

五、天津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六、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可以听取有关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天津海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拟发公告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改变某一行政管理关系中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二)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

八、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三)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天津海关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天津海关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

九、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天津海关可以对送审稿再次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十、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天津海关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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