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考点相对固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05 13:50: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行政法部分的内容相对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答题难度。但从往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行政法部分实际上存在相对较为固定的考点,对这些重要考点的理解和掌握,将在相当大程度上提升我们的应考成绩。

  一、行政组织法部分:中央行政机关涉及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机构和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权限,地方行政机关涉及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行政行为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效力与监督;《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特殊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异同;《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当事人的确定、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以及采购合同特殊要求。

  三、行政复议法部分:行政复议范围中可附带审查的行为;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赔偿决定的特殊规定和附带审查决定的适用条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是该部分的重点。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行政诉讼法部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是行政诉讼法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具体包括: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复议改变案件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行政起诉时限,诉讼受理程序要求,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撤诉与缺席的程序处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要求,一审、二审补充举证的规定,提供证据的形式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证据的质证规则以及证据的效力规定;《行诉解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规定》、《反倾销案件规定》、《反补贴案件规定》对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变更判决适用的限制,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再审发回重审裁定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措施和申请执行期限,非诉执行中申请期限、执行管辖、权利人申请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五、国家赔偿法部分: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以及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和时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和处理程序;侵犯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赔偿的方式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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