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讲义第八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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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题量:历年分值,2004年、2005年都在30分以上,2006年约20分。
  题型:单选、多选、简答、综合分析题。
  今年本章内容变化较大,更换了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税工资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也作了调整。另外在《税法(Ⅱ)》中新调整的所得税政策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办法等。这些涉及面广的重要政策的变化会体现在今年的考试命题中。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以当期实现的利润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年终汇算时要作纳税调整。
  [例8-1]A公司2006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A公司进行所得税查账鉴证工作,取得有关纳税调整资料如下:
  (1)企业2006年度全年平均职工15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2664000元(企业执行计税工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上半年人均月工资800元,下半年人均月工资1600元)。
  (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工商银行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6%;向恒通贸易公司借款20万元,年利率为12%,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
  (4)该企业2006年在税前共计提职工福利费372960元、工会经费53280元(已取得上缴工会经费的缴款凭证)、教育经费39960元(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分别为14%、1.5%、2%,假设计提的教育经费均实际列支)
  (5)该企业于2006年6月缴纳税收滞纳金10000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6)本年度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中的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已转入“本年利润”账户。除此之外,企业无其他对外投资项目。
  (7)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累计20万元。
  [答疑编号10080101:针对该题提问]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应补税额的计算如下:
  (1)计算2006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①工资及三项费用超标准:
  计税工资总额=150×800×6 150×1600×6=2160000(元)
  工资超标准列支=2664000-2160000=504000(元)
  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372960-2160000×14%=70560(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2160000×2.5%=54000(元)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列支39960元,低于税前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调增。
  工会经费超标准列支=53280-2160000×2%=10080(元)
  ②多列支利息支出=200000×(12%-6%)=12000(元)
  ③多列支业务招待费分析:
  列支限额=15000000×5‰ (60000000-15000000)×3‰=210000(元)
  本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250000-210000=40000(元)
  ④税收滞纳金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为免税所得。
  ⑥公益救济性捐赠列支分析:
  【提示】P142 表8-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第20行“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第20行扣除,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中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000 504000 70560 10080 12000 40000 10000 100000=1746640(元)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746640×3%=52399.20(元)
  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746640-20000-52399.20=1674240.80(元)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1674240.80×33%=552499.46(元)
  (3)应补缴所得税税额:552499.46-200000=352499.46(元)
  (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时,分国不分项。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分得股息、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1)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
  (4)应补缴所得税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征收,分回的股息红利是税后所得一般不再征税,只就有税率差的补税。具体规定归纳如下:
  ①投资方适用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33%,不补。
  ②投资方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不退。
  ③投资方适用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33%,但处于减半征收期,不补。
  ④投资方适用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15%、24%,补。
  
  二、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调整为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一)纳税企业
  从企业所得的各组成项目上进行账证核对,然后确定调增调减额,确定适用税率,确定可抵减的税额。
  (二)减免税企业
  核查企业减免税项目依据的文件,确认其是否是减免税范围内的项目,再确认其减免幅度和期限。据以计算税款填制申报表。
  三、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方法(新增)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56号文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简化了主表的栏目,细化了附表,既有所有纳税人通用的附表,又有分行业的附表,便于各类纳税人填报,设计上较简化,可减少填报差错。
  56号文颁布的年度申报表共有1张主表20张附表。其中附表3~13为通用附表,附表1、2、14为行业附表(一般行业3张,金融业4张,事业单位2张)。
  国税函[2006]1043号文取消了原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教材中附表重新进行了排序,现在使用的附表为19张。
  【提示】根据教材中的表格排序,目前的行业附表为附表1、2、13。
  19张附表中1~9为二级表,10~13为三级表。填报时应从三级表依次往前填。
  总局还同时颁布了新的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教材未编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P142 表8-1
  (一)表头部分
  注意:年度中间开业或停业的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制。
  (二)表体部分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1~6行是收入总额,包括按会计口径确认的收入和按税法口径确认的所有收入(税法上的免税收入在后面单独减除)。
  第二部分:7~12行是扣除项目,包括按会计口径确认的扣除项目和按税法口径确认的扣除项目。如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税法上不允许扣除的费用在后面作调增,税法上允许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在以后年度扣除的在后面作调减)。但是捐赠支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扣除项目反映,应该按照准予税前扣除金额单独在第20行反映。
  第三部分:13~22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次是加、减纳税调整额,减弥补亏损,减免税所得等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部分:23~35行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报表各行次的具体填制要求: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等于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的数据。本行数据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
  第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
  
  重点掌握:
  1.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至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至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4.第12至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如:第24至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反映净所得,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与第12至15行不同,不得填入其中。
  第二部分:其他收入合计=主表第5行的其他收入(净收入)
  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
  
  例题:2006年,自制产品成本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中,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填入附表一(1)第13行中,反映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中,视同销售产品成本8000元反映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中。否则各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就不准确。
  例题:2006年,某企业新建饮料生产线试运行,发生材料费用70000元,支付职工工资等50000元,其他各项费用30000元,销售饮料含税收入234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原材料          70000
      应付工资         50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饮料销售收入200000元填入附表一(1)第15行中,反映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中,销售产品成本150000元反映在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中。
  例题:下列项目中应在企业所得税“销售(营业)收入”栏填列的项目有(C)
  A.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B.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的收入
  C.自制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D.无法支付的购料款
  第2行:“投资收益”,等于附表三第4列第17行的数据,是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全部持有收益。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包括两大部分:
  1~5列:与持有收益相关的数据;
  6~10列:与转让投资相关的净所得或净损失的数据。
  全部投资持有收益包括:
  
  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
  例题:A企业本年取得对外投资股利8.50万元(会计账户中取得的投资分红),被投资方适用税率15%,该企业适用税率33%。假设本年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为收支相等,无纳税调整额,上年有需要弥补的亏损额12万元。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8.50(万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50万元,尚有12-8.50=3.5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
  【提示】还原为税前投资收益=8.50÷(1-15%)=10(万元),假设以10万元弥补上年亏损会造成虚补,所以新申报表对于该部分填表做出了调整。
  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扣除弥补亏损和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交纳的所得税。
  上例中A企业补亏8.50万元后,无余额不需要填列第19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题:若上例A企业上年有需要弥补的亏损额4.25万元。
  则:第2行投资收益8.50万元;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8.50万元;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8.50万元;
  第17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25万元;
  第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8.50-4.25)÷(1-15%)×15%
  =5×15%=0.75(万元);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8.50-4.25 0.75=5(万元);
  第23行适用税率27%;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5×27%=1.35(万元);
  第25行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0.75;
  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0.60万元。


  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等于附表三第6列第17行的数据。注意这里的净收入,不是净所得,仅用投资转让收入减去相关税费,不扣除转让成本。转让成本反映在主表第10行中。
  债权转让损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有限制性条件,不得超过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收益,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扣除。
  第4行“补贴收入”是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款。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均根据“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的相关数据填报。
  第5行“其他收入”等于附表一第16行的数据。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各项利得性收入;及税法上做收入,会计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各项利得性收入。注意本行数据为净收益。
  例题:A、B企业2006年协议以80000元清偿以前未付货款100000元。
  债务人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等于附表二(1)第1行的数据。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成配比的关系。注意附表二(1)其他业务支出中含相关税费,与07年新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不同。
  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例题:市区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运输业,本月销售货物发生销项税51000元,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形成销项税1700元,购进原材料发生进项税34000元,无上期留抵。本月取得运输收入20000元。(2006年业务)
  本月应纳增值税=51000 1700-34000=18700(元)
  计提销售货物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70(主表第8行)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309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61
  计提运输收入应交各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660(主表第7行)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0 
          -应交城建税   42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8
  第9行“期间费用”等于附表二(1)第29行的数据。是会计口径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合计数。按会计账面数填,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增;税前允许在本年费用中扣除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减。财务费用中包括按会计核算要求作账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等于附表三第9列第17行。即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成本调整数之和。
  提示:新会计准则将原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6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新的申报表,但企业的会计核算尚未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办法。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等于附表二(1)第17行的数据。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支出,及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注意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除捐赠支出外,其他据实填入本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增处理。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的数据不在此填列。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等于附表四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的数据。包括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支出、应计未计的其他所得。
  附表四中1-4项来源于附表十一。附表十一分为两个部分,即非工效挂钩企业和工效挂钩企业。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是指年平均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
  2006年的会计核算中,计提工资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应付福利费
    在建工程
    贷:应付工资
  2006年的会计核算中,计提三项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贷:应付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
           -应付教育经费
  附表十一第6行是各个科目计提的工资及三项费用的合计数,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填表规定:
  工资:
  ①当实发工资大于税前扣除限额时,填限额;
  ②当实发工资小于税前扣除限额时,填实发数。
  工会经费:
  ①当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且实发工资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时,填工资限额×2%;
  ②当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税前扣除限额为0,全额调增。
  职工福利费:
  ①当企业实发工资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时,填工资限额×14%;
  ②当企业实发工资没有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时,填实发工资×14%。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①当企业实发工资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部使用的,填工资限额×2.5%;
  ②当企业实发工资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全部使用的,比较工资限额×2.5%与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哪个小填哪个;
  注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上填报。从2007年起正常填报。
  例题:北京市某企业有职工550人,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总额6000万元,应扣除产品销售成本5445.75万元、产品销售费用200万元、管理费用35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企业全年计入各项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890万元,其中1~6月实发440万元,7~12月实发450万元(1~6月份北京市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已分别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17.80万元(已取得上缴工会经费的缴款凭证)、职工福利费124.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3.75万元(实际使用数13.75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6年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1.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 4500×3‰=21(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1=9(万元)
  2.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
  上半年允许列支的计税工资限额=960×6×550=316.80(万元)
  上半年的实发工资440万元>上半年计税工资限额316.80万元,所以应该按照计税工资限额316.80万元在税前扣除。
  下半年允许列支的计税工资限额=1600×6×550=528(万元)
  下半年的实发工资450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限额528万元,所以应该按照实发工资450万元在税前扣除。
  全年税前允许列支的工资限额=316.80 450=766.80(万元)
  工资超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0 450)-766.80=123.20(万元)
  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超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20×(2% 14%)=19.71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全年允许列支限额=766.80×2.5%=19.17(万元)
  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13.75(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列支额低于税前扣除限额,不用纳税调增。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5445.75-200-350 9 123.20 19.712
          =156.16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56.162×33%=51.53(万元)
  附表十一工效挂钩企业的填表规定:
  注意:工效挂钩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小于按规定计提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也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计提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全额调增,职工教育经费按提取并使用的部分在2.5%以内税前扣除。
  附表四第5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及纳税调增额包括:
  ①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应调增计税所得额征税;
  ②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借款人自身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向关联方借款,既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又超过自身注册资本的50%,要综合考虑。
  例题:某企业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含向关联方借款利息50万元,年息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该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
  关联方借款金额=50÷10%=500(万元)
  超过注册资金600万元50%的部分是20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0% 300×(10%-6%)=32(万元)
  附表四第6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一般企业注意分段计算,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税前扣除。
  附表四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如税法规定在以前年度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在本期这种多提的折旧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转回。
  附表四第8行第1列“折旧、摊销支出”等于附表十二第17行第2列的数据。
  附表十二第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是指税法计提折旧、摊销范围的资产与会计上计提折旧、摊销范围的资产的差额。包括:
  ①国家统一清产核资以外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
  ②2003年以前受赠资产价值;
  ③外购商誉;
  ④资产的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的差异调整额,如企业按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价值,计算应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而税法上仍按原值计算应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附表四第9行“广告支出”等于附表十的相关数据。
  一般企业按2%计算超标准支出的纳税调整额。国税发[2001]89号文列举的10个行业按8%,制药企业自2005年起按25%计算超标准支出的纳税调整额。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起按8%的比例税前扣除。
  例题:某企业2002年广告费扣除限额80万元,实际列支广告费用200万元,2002年度调增所得额120万元。2003年该企业的销售额增加,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2003年实际列支广告费100万元,可将2002年发生的广告费在本年调减所得额50万元。
  附表十《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的填表内容:
  假设填2002年的数据:
  第4行合计200万元;
  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80万元;
  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200-80=120(万元);
  第10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20万元;
  第13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20万元。
  假设填2003年的数据:
  第4行合计100万元;
  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150万元;
  第12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50万元;
  第13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20-50=70(万元)。
  附表四第11行“销售佣金”是指国税发[2000]84号文,支付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附表四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反映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大于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时,其超过部分在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例题:企业投资业务有三笔,持有A公司股票;持有B公司股权;与其他企业联营C公司。年底将A公司的股票转让,造成转让损失20万元,取得C公司分回的股息10万元,转让B企业股权,取得投资收益5万元。造成的投资转让损失20万元,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只有15万元,剩余的5万元应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附表四第14行“坏账准备金”根据附表十三的相关数据填列。
  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按会计制度确定,只是计提比例税法统一确定为5‰,计提方法统一为年末余额百分比法,企业实际计提超标准部分作调增处理。
  注意: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但对经法院判决关联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在会计上没有这种限定。
  附表四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的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4行。
  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是会计上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税法不允许扣,结转到本期税法允许扣除。
  附表五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是指企业在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时,调增了计税所得额,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当有关资产价值出现增值,减少减值准备增加当年利润时,在计税上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关于一般性销货退回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的销货退回。
  例题:2006年7月销售的货物11700元于2006年8月退货,成本8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银行存款            1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按会计核算的数据直接反映在主表第1行和第7行中。
  例题:某企业2006年销售货物23400元,成本18000元,在2007年2月21日办理退货。
  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            18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00
  根据财会[2003]2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若适用税率为33%)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据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34
        -法定公益金    67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1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的销货退回,按财会[2003]29号文的规定,应反映在税款所属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中。
  若企业退货发生时已进行过年终申报,尚未办理汇算清缴,按规定,允许企业进行二次申报。
  此项退货形成的净所得应填在附表五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
  附表五第21行的合计数应填在主表第15行上。
  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即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根据附表八相关数据填列。
  例题:B企业2006年取得销售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无形资产受让支出30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款5万元,非酒类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扣除范围的有(BC)。
  A.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B.非酒类广告性赞助支出
  C.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款
  D.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款
  (2)企业会计利润为(B)万元。
  A.250  B.215  C.220  D.185
  会计利润=3000 50-2800-10-5-20=215(万元)
  (3)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C)万元。
  A.250  B.235  C.230  D.215
  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15 10 5=230(万元)
  (4)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限额为(D)万元。
  A.7.50  B.6.45  C.7.05  D.6.90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限额=230×3%=6.90(万元)
  (5)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C)万元.
  A.242.50  B.227.95  C.223.10  D.208.55
  公益救济性支出10万元>扣除限额6.90万元,应该按照扣除限额在税前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30-6.90=223.10(万元)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
  根据财税[2006]88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直接按其50%在此填列。
  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请填附表十)
  主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七)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免税所得(属税基式减免)
  第二部分减免税额(属税额式减免)
  第三部分抵免所得税额(属税额式减免)
  “固定资产投资性减免”当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那么如果所购买的设备价款的40%,用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来抵减。
  第18行“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第一部分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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