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46: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市人事局、规划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以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2007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报名组织工作。资格初审工作由各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建设厅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二、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区设置
(一)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0月20日、21日(周六、周日)两天。请各市按《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作答方式及管理模式
(一)考试共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二)《城市规划师实务》科目今年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监考老师须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
2.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三)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和比例尺。考生严禁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一经发现即按作弊论处。各地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考试时将严格检查。
(五)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报名组织工作从6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宁外的各省(部)属有关单位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报名。驻宁的省(部)属有关单位报考人员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报名,报名时间:6月18日-6月19日。报名地点:北京西路70-1号2楼。联系电话:83200271。
(二)报考所需材料
1.首次报考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供下列材料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1)本人填写的《2007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填涂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
(3)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以及免试部分科目人员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及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5)工作单位有效的业务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报名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印章);
(6)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2.续考人员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2007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填涂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
(3)2006年度准考证及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和2寸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3.各报名点在报名时对上述材料都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4.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报名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若上年度档案号凭据因遗失等原因而不能提供者,负责现场报名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后,应积极帮其查对档案号。
5.请各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报考资格初审与报名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将报考信息以及报名表(新考生)等相关材料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三)2007年度的考试信息采用人事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模板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下发。考试报名表及相关信息仍同2006年,报名表式样见附件二,请各市认真、准确地填报考生信息。
六、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及考前辅导工作由建设厅负责。联系电话:025-83200271
七、收费事宜
(一)报名费: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报[2001]32号)的统一核定,收取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二)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12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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