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54: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
④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课堂练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承兑

4.保证

①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②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④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换言之,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课堂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丙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如果该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保证。如果票据形式要件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

5.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追索权

①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③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偿还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课堂练习】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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