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54: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背书
①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②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但甲未记载乙的名称,乙得到该汇票后自行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背书无效 B.该背书有效
C.乙的行为造成该汇票无效 D.应当由甲重新签章确认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④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乙对丙不负担保责任 D.乙对丁不负担保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⑤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⑥部分背书无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课堂练习】甲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乙70万元;丙30万元,下列有关该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
C.乙和丙中数额较大的有效 D.乙和丙中签章在前的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部分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例题】●.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仅用于购买钢材”就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该汇票可以用于购买其他货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该背书转让有效。
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⑧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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