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2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1:54: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内容框架和复习提示

一、内容框架

本章主要内容有: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与抗辩;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追索权;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

二、复习提示

本章要点主要有: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及追索权;本票的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与付款。
本章是重点章之一,本章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一定的理解难度,有些关系比较复杂,如背书转让及票据抗辩等,应搞清前因后果。重要的日期要记忆,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是出综合题的主要内容,应重点理解会应用。

重点与难点讲解

(一)概述

1.票据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课堂练习】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C.汇票无效
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签章是历年考试的考点之一,应熟练掌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③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课堂练习】某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汇票,下列符合规定的签章有( )。
A.该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B.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C.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
D.该企业公章加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签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票据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票据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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