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权利之二——调查取证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4 11:28: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权利之二棗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5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释解]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的权利棗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成功辩护的重要条件。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便无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法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但是,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后者的条件要比前者严格得多。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经该证人或者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即可进行,不需再经其他程序。如果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除须经他们同意外,还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之所以作如此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产生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避免其同辩护人进行私下交易,不利于准确地对被告定罪量刑,不利于打击犯罪。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了进行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值得注意的是,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仅限于律师,这是由于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涉及到被调查的公民的权利。律师是有组织、有职业纪律约束的法律专业人员,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亲属,如果赋予调查取证权,缺乏必要的约束,容易造成对被调查的公民权利的侵害。

2.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如果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或者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得不到他们的同意,辩护律师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可以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3.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这种方式只有在审判阶段方可采用。采用这种方式取证,对于辩护律师或人民法院来说,可以节约许多时间。而且证人在法庭上当众作证,由于法庭的威严、神圣,一般会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尽管在法庭开庭之前,辩护律师或人民法院已收集到不少证据,或者某证人已提供过有关证据材料,但是为了进一步增加证据的份量或增加证据的可信性,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是根据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作出决定。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之所以作出这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再受到各种形式的伤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一方证人迫于威胁或者受到引诱而作虚假陈述和证词,从而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

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调查取证,也不管是调查取证的对象是谁,辩护律师只能就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收集材料。如果辩护律师就与本案无关的情况调查取证,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提供。


相关文章


辩护人的权利之一——查阅权和会见通信权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辩护人的权利之二——调查取证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