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最新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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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
一、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
出口单位应将有关出口和收汇的信息主动报告外汇局,同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分别从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信息,并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电子核对,从而完成真实性审核和核销工作。
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运行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管理。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到外汇局报送纸面核销单证,所有核销手续均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完成;批次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分批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无须逐笔办理。
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办法》的发布,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