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保证人的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8 11:43: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释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的义务的规定。

一、保证人的义务

为了明确保证人的责任,使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脱离监管,在其严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保证人追究责任,不使取保候审流于形式。本条特设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综上所述,保证人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义务。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时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到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监督他们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保证人一经发现,有义务及时报告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保证人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法情况,在对其实行监督和制约的同时,应立即报告,使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保证书样式:

保证书

  我现住

单位及职业 与犯罪嫌疑人 是 关系。我自愿向 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公安局

     保证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保证书为填充式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1)在"我现住"后的空白项内填写保证人的具体住址。住址是指保证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说来,应当填写保证人户口登记的地址。保证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2)"单位及职业"后的空白处填写保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和所从事的职业。

工作单位是指保证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对临时性某种职业也要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

填写保证人所从事的职业时,如果保证人没有工作单位(如个体户),应填写保证人在什么地方所从事的职业。如果保证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填写保证人原工作单位并说明已离退休。

(3)"与犯罪嫌疑人 是 关系"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以及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如朋友、亲戚。

2.写明致送公安机关(即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名称。即"我自愿向 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3.内文。其内容是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决定取保候审机关所承担的义务。这部分内容是事先印制在保证书上的,保证人只需在上面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即可。表述为"监督犯罪嫌疑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1.敬辞。写致送机关名称,分二行写"此致"、" 公安局"。

2.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3.填写保证书的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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