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保证人的条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28 11:43: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释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与本案无牵连,主要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防止保证人进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和伪造证据以及其他破坏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活动。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从保证人的身体、精神、品德等方面来考虑,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担当保证人。严重病患者、精神病人、年老体弱者、残疾人以及正在被究刑事责任的人,都不得作为保证人。一贯毫无信用、责任感不强的人,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保证人应该在18周岁以上,享有宪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未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或者强制措施。这里的强制措施不仅包括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且还应该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等。正在进行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人,不得担当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住处指居住的处所,保证人应有固定的住所才有资格为他人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跑、不串供、不毁灭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和不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如果保证人尚且居无定所,不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无法与之保持联系,而且保证人也无法有效地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势必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保证人还应有收入,即有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以获取经济收入。依据本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如果保证人没有收入,罚款无从谈起。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有资格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要严格按照上述四个条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允许充当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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