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报关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笔记(二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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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仲裁
1、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才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4、仲裁成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指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1、 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仲裁案件的基础,双方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就不能再将争议诉诸法院。
2、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二) 仲裁的机构与仲裁庭
1、 一般争议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后,双方再按照该仲裁机构的规则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 我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主要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拆诸法院。(真牛呀!!)
第九节 进出口单证
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单证包括三大类:
金融单证:信用证、汇票、支票和本票。
商业单证: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
政府管制的单证:许可证、原产地证明、商检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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