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03]7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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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实施了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加工贸易的联网监管,上海海关制定了《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的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运作需求,严密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署厅发[2001]279号文《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联网企业是指经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实行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三条 海关对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全额保税;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第四条 海关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对联网监管企业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电子账册为手段的的实时监控、分段核销的管理模式。海关对联网监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施备案、变更、核销和进出口报关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 联网企业的电子账册只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一般贸易货物不得进入电子账册。用于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仍采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D手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联网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采用ERP计算机系统对采购、生产、仓储、财务、销售等实施全程计算机管理;
  (二)年加工贸易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没有走私、违规、欠税或其他瞒骗等信誉不良记录;
  (四)企业年出口比例50%及以上。
  第七条 企业申请联网管理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下列资料(两套):
  (一)上海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联合年检合格纪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四)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贸易情况报告(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在联网监管模式下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简要文字描述;
  (七)经营范围清单,内容包括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编码;
  (八)海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具备以上条件并经海关批准实施联网管理的企业,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组成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技术和业务人员参加的联网工程组.
  (二)根据海关联网管理的要求完成企业ERP系统的适应性修改.
  (三)将保税料件料号非保税料件的料号分开管理,同一种料件涉及保税与非保税,也应分设料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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