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17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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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公

                    2006年 第17

我关于200659日在国道324线陆丰收费站附近查获的下列货物,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7119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规格

数量或重量

备注

1

尼龙薄膜

大小不等透明薄膜

153(19.36)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海关 收缴 公告

本关:关领导,缉私局,存档(2)。

 汕头海关办公室

20061019日印出 

 校对:

录入员:陈佩旋(共印2份)

附件

                    违法事实

  200659上午,我关在国道324线陆丰收费站附近查获从顺德容奇海关监管码头驶出的“粤B51281集装箱货柜车(所运集装箱柜号HJCU1226700),集装箱柜门上锁有一铁质封条(封条号码260445),查获前未被开启。经查,该货柜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编号为515320061536016249,经营单位为鹤山市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祺胜塑料有限公司,进口日期为200656,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品名是“PP废塑料(杂色不规则废胶片边角料)破碎料,小片状”,申报毛重13.05吨,净重12.46吨,实际货物经鉴定为尼龙薄膜,重量为19.36吨。申报货物的品名、数量均与实际不相符。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 139754.65元,偷逃税额人民币20952.17元。经鉴定,报关单上加盖的经营单位鹤山市联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报关专用章”与该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委托报关协议书、购销合同上“鹤山市联信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也与该公司在鹤山海关备案的印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以上两枚印章均系假冒。本案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经海关调查,实施走私行为的当事人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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