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1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0: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2006年 第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第12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报关专用章样式及启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的问题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汕头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即汕头海关以汕尾海关、榕城海关、潮州海关、梅州海关、饶平海关、潮阳海关、外砂海关(联成办)、汕头保税区海关(广澳海关)、机场办、海城办、普宁办、陆丰办、港口办、惠来办等14个隶属海关(办事处)作为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的地域划分。报关企业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业务现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但如需在汕头海关其他隶属海关(办事处)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必须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下列文件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关于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样式及启用问题

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在启用前,应当向注册地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其上刻有企业名称及口岸地名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即应包含汕尾、榕城、潮州、梅州、饶平、潮阳、外砂、汕头保税区、机场、海城、普宁、陆丰、港口、惠来等字样。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各报关企业应于20061225日前,按上述报关专用章的刻制要求刻制印章,并将印模报注册地海关备案。200711日各报关企业启用符合要求的报关专用章,原在汕头海关关区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口岸地统一标注为“汕头”的报关专用章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报关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本公告自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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