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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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统一本关区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价格申报行为和海关审定完税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关区的实际情况,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填写《质疑通知书》(见本公告附件1)并连同《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见本公告附件2)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按要求填写《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并进一步提供有关单证及书面说明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质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现场海关及广州海关关税处在审定完税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通过邮件、传真、面谈等方式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询问了解有关交易情况,以便掌握更多信息,及时、准确地审定完税价格。

三、海关对经审核不能按照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需按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的,海关可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充分交流所掌握的价格信息,以便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按规定予以配合。

四、海关实施价格磋商应双人作业,事前作好预案,磋商过程中应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见本公告附件3)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提出海关仍需了解的信息和需掌握的资料。

(三)将已记录的《价格磋商记录表》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字认可。

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的,由现场海关负责制发纸质《海关估价告知书》(见本公告附件4)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六、本公告的附件,经营单位经办人填写后,应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或提供经营单位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质疑通知书(样式)

2.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样式)

3.价格磋商记录表

4.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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