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行计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4: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加强海关职能管理,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提高报关员的报关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海关关区的工作实际,对关区所属的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行计分制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计分制考核的原则

  (一)实行扣分制的管理办法。确立量化考核管理项目,对违反管理项目的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分别扣分,按季度累积扣分值。

  (二)实行扣分登记制度。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报关单位及报关员量化考核日常记录》,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的日常报关差错进行登记并予以相应扣分。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每个月3日之前将上月考核记录以报表形式上报监管处。

  (三)采取分工负责、统一处理原则。由各现场及相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在哪发生在哪记录,由监管处每季度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四)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的日常差错管理,对其出现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不列入量化管理范围,由监管处依据《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

  二、量化考核扣分标准

  (一)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予以扣分:

  1、保函、 保金等在规定期限内不核销结案的,扣5分/次;

  2、海关催办后,不能如期结案的,扣10分/次。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予以扣分:

  1、报关员向海关申请报关后,其交单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否则扣5分/次;

  2、报关员有向海关人员行贿或诬告,败坏海关声誉行为的,视情节扣15-20 /次;

  3、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报关员或其代理人应负责搬移、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积极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否则扣5分/次;

  4、报关员应积极配合海关对有走私违规嫌疑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视情节扣10-20分/次;

  5、报关员将海关关封等业务单证丢失的,扣10分/次;

  6、借报关员证、卡供他人使用的,扣5分/次。

相关文章


嘉兴海关关于印发《嘉兴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复习指导:运输方式代码表
保单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7号
武汉海关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行计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2年第5号
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进港报关制度的函
报关员考试指导:出口收汇核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2年第5号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