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3年第1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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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执行海关总署2002年第39号《公告》第五条关于“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的有关规定,提高“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用途认定的审批效率,规范申报制度,保证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2002年第39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情况,现就“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进口用途认定申报要求公告如下,并从 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一、备案的办理

(一)进口企业(单位)应在货物实际进口之前至少15天,向广州海关审批部门递交以下单证申请备案:

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以下简称《用途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进口合同和设备清单;

4.申请单位保证申报进口的商品用于规定用途,且不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的保证函;

5.能够证明《用途申报表》的所有申报内容属实的材料(如所申报商品的原厂商、中文说明书等)和海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广州海关关税处是广州海关“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用途认定的审批部门。

广州海关关税处在收到《用途申报表》和有关单证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二、《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的办理

(一)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写《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用途认定证明申请表》),其中 “征免性质/代码”栏填写“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499”,“审核依据”栏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其他内容据实填写,并将填写完毕的《用途认定证明申请表》送广州海关关税处。

(二)广州海关关税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以下简称“《用途认定证明》”)。

(三)《用途认定证明》一次性使用有效。

三、申报与验放

企业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写《用途认定证明》编号。

四、加工贸易进口适用ITA税率商品的管理

15 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在手册备案时仍按8位税则号列进行备案,并计征台帐保证金,因故经批准内销的,企业在内销时应按本公告第一至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时,不需填报《用途申报表》,对出区、出库销往境内的,企业应按本公告第一至三条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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