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5年第1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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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署令〔2004〕119号)顺利实施,海关总署开发了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广州海关从11月1日开始推广应用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及安排通告如下:

一、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是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报关员的注册号为八位数,每个报关员的注册号具有终身性和唯一性,因此,在广州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均须重新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

二、报关员重新注册的办理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2月16日,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逾期未重新注册的,将无法办理报关手续,但具体的报关手续可委托已重新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的报关企业办理。

三、报关员重新注册的办理地点:广州市(除花都、番禺、从化、黄埔、增城)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统一在广州海关企业管理处办理;其它地区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在原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办理。

四、外关区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在原注册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外关区报关单位的报关员未在原注册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该报关单位的报关手续可委托已重新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的报关企业办理。

五、报关员重新注册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注册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向注册地海关领取);

2.《报关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关员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所属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所属企业劳动合同或人事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地海关在报关员IC卡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关员注册信息录入,修改《报关员证》上的报关员注册编码并加盖变更章发还给报关员。同时,注册地海关将一份加盖注册备案圆章的《报关员注册申请表》交申请人,申请人凭以申请制发报关员IC卡。

  (三)报关员持加盖注册备案印章的《报关员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制作、领取报关员IC卡。

  新注册报关员比照此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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